一、砌築式圍擋
1.1房屋建築工程、理(構)築物拆除工程、待建(儲備)地,以及圍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,處於非城市道路且場地相對固定的市政工程(含城市道路、橋梁、隨道、軌道交通工程、水務工程、交通工程、市政道路維修改造工程,燃氣、電力、照明、通信、水務等管線遷改工程,下同)應設置砌築式圍擋。
1.2砌築式圍擋應采用加氣混凝土砌塊、粉煤灰磚及非蒸壓灰砂磚等新型砌築材料砌築。
1.3砌築式圍擋高度為2.5m,厚度不小於240mm,扶壁柱宜間隔不大於4.5m等距設置。
1.4砌築式圍擋上端應設壓頂,下端設基礎,保證安全穩定。
二、裝配式圍擋
2.1圍擋使用周期1年以內的市政工程、園林景觀工程等,應設置裝配式圍擋。
2.2 裝配式圍擋應采用輕鋼結構框架,面板采用PVC板、夾芯板、彩鋼板等高強度板材,圍擋結構應安全穩定。
2.3 裝配式圍擋高度為2.5m,間隔3m等距設置立柱,立柱應采用不小於3mm厚鍍鋅鋼管。
2.4 圍擋應設置300~ 500mm高基座,圍擋基座應平整順直,基面應找平處理。基座材料應采用砌塊砌築或移動式成品基座(基礎墩),基座外側應刷黃黑相間斜紋警示漆(寬度200mm,角度為60%)。
2.5 圍擋立柱應與地面連接牢固,立柱與地面之間可采用膨脹螺栓連接,地面承載力不足時應對地面進行加固處理,保證圍擋安全穩定。
2.6 占道施工的項目,道路路口轉角處應采用通透式圍擋,根據通行安全要求進行設置,轉角處向兩側延伸各不小於3m。
三、移動式圍擋
3.1圍擋使用周期30天內的工程,應設置移動式圍擋。
3.2移動式圍擋可根據項目類型和使用周期,選擇簡易PVC圍擋、彩鋼板圍擋、水馬、簡易鐵馬及折疊布藝圍擋等形式。
3.3簡易PVC圍擋、彩鋼板圍擋高度為2m,彩鋼板厚度0.3mm厚以上,支撐骨架采用鍍鋅方管、角鋼; 支架與地面之間采用螺栓錨固或采用預制塊對支架進行重壓固定。
3.4水馬采用高強度聚氯乙烯材料,高度1.0m~ 1.5m,圍擋底座箱體可註水或砂,相鄰圍擋通過兩側螺母孔采用固定螺桿連接成整體,增強圍擋穩定性。
四、特型圍擋
4.1特型圍擋是指高度超過3m,刊載戶外廣告等大型鋼結構圍擋。
4.2 特型圍擋應符合城市戶外廣告管理的相關規定,並保證安全。
五、輔助設施
5.1建設工程施工邊界應在出入口處設置大門,圍擋大門應采用平移或向內平開方式。
5.2大門門扇高度應與圍擋同高,主出入口門寬度不大於8m,輔助出入口門寬不大於6m,大門底部懸空高度不大於200mm。
5.3主出入口應采取人車分流形式,行車、行人通道應分開設置。
施工圖牌設置
1工地主出入口應設置施工銘牌,公開工地主要信息。施工銘牌公示內容應包含工程名稱、工期、開工時間、計劃工期,建設單位、施工單位及相關管理部門信息、工地管理人員及聯系電話等,告示欄應張貼道路挖掘、夜間施工等許可信息。線性市政工程應適當增設施工銘牌。
宣傳欄
1本市行政區內道路沿線的施工邊界圍擋,應預留不少於圍擋面積30%公益宣傳欄,宣傳欄安裝應安全牢固。
2宣傳欄內容應和諧、健康、美觀,突出社會公益類文字宣傳。砌築式、裝配式及移動式圍擋嚴禁設置商業廣告。
照明亮化
1.施工邊界圍擋頂部應設置照明設施,占道施工項目圍擋應設置交通警示燈、道路導向標識、反光警示標誌等警示設施,保障交通安全。
2.圍擋燈具規格、亮度等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。提倡選用節能照明燈具。
排水設施
影響城市排水功能的圍擋應在底部設置泄水孔,導積水進入工地內部
排水系統。
降塵設施
砌築式、裝配式圍擋應按規定設置噴淋降塵設施; 噴頭設置間距宜為3-4.5m,高度不高於圍擋頂面0.3m。